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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

国税函发〔1994〕125号
1994-04-25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

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发[1994]125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4-04-25【实施日期】 1994-04-25
【法律话题】 企业公司 ;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

(国税函发[1994]125号)

接你区藏政函[1994]3号文,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,经研究答复如下:

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,企业所税应就地缴。考虑到你区的特殊情况,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,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,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。

为了加强管理,堵塞漏洞,请你区税务机关,将驻区外企业的名单通知所在省(市、区)税务机关,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。

1994年4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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